王建军,男,1963年8月出生,本科学历,毕业于华东政法学院法律系。获法学学士学位,1990年从事律师职业。现为安徽永恒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亳州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亳州律协维权专业委员会委员、涡阳县政协委员。2... 详细>>
律师姓名:王建军律师
手机号码:13909675303
执业证号:13416199010922360
执业律所:安徽永恒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安徽省亳州市涡阳县紫光大道新法院对面
(1)义务内容不同。在无偿合同中,利益的出让人原则上只需承担较低的注意义务;而在有偿合同,当事人所承担的注意义务显然大于无偿合同。
(2)主体要求不同。在有偿合同,当事人双方均必须是安全行为能力人;而在无偿合同,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成为纯受利益的一方当事人。
(3)对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来讲,如果债务人将其财产无偿转让给第三人,严重减少债务人的财产,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债权人可以请求撤销该转让行为。但对于有偿合同而且不是明显的低价处分合同,债权人的撤销权只有在第三人有恶意时方能行使。在善意取得制度中,往往也要求善意第三人系通过有偿合同取得该动产,否则不能成立善意取得。
如果您想知道更多关于有偿合同的知识,小编为您推荐:
有偿合同的生效条件
有偿合同的效力
有偿合同的违约责任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同时,部分文章和信息会因为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变更失去时效性及指导意义,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