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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介绍

王建军律师 王建军,男,1963年8月出生,本科学历,毕业于华东政法学院法律系。获法学学士学位,1990年从事律师职业。现为安徽永恒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亳州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亳州律协维权专业委员会委员、涡阳县政协委员。2...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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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王建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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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13416199010922360

执业律所:安徽永恒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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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签订主体与实际用工单位不一致怎么办

    《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和实际使用劳动者的单位不一致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实际使用劳动者的单位约定,由实际使用劳动者的单位承担或者部分承担对劳动者的义务。实际使用劳动者的单位未按照约定承担对劳动者的义务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对劳动者的义务。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第11条规定:“《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签订劳动合同和实际使用劳动者的用人单位不一致的,经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用人单位主体,原劳动合同由变更后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实际使用劳动者的单位不能履行劳动合同约定义务的,由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承担对劳动者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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