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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介绍

王建军律师 王建军,男,1963年8月出生,本科学历,毕业于华东政法学院法律系。获法学学士学位,1990年从事律师职业。现为安徽永恒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亳州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亳州律协维权专业委员会委员、涡阳县政协委员。2...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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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王建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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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

医疗纠纷和医疗事故怎么区分

广义的医疗纠纷泛指医患之间发生的一切纠纷,狭义的则指医患之间因为诊疗发生的纠纷,医疗事故只是医疗纠纷中的一部分。

人们常常将医疗纠纷和医疗事故混为一谈,认为是一个概念,其实不然。广义的医疗纠纷泛指医患之间发生的一切纠纷,狭义的则指医患之间因为诊疗发生的纠纷,医疗事故只是医疗纠纷中的一部分。

什么是医疗事故?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因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由此定义可知构成医疗事故需要具备四个条件:

首先构成医疗事故的主体必须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其中医疗机构指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医务人员指依法取得执业资格的医疗专业技术人员,包括医生、护理人员及其他技术人员;

其次,主体行为的违法性,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违反了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等;

第三,主观上存在过失,且给患者造成人身损害后果,主观上的过失是指医务人员应当预见或者已经预见其诊疗行为可能给患者造成损害后果,而轻信能够避免的心理态度,结果导致损害结果的发生;

第四,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过失行为和患者人身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如果仅有过失的医疗行为,而没有相应的损害后果,或者仅有损害后果,医疗行为没有过失,都不能判定为医疗事故。

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具体分级标准参考卫生部发布的《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的相关规定。

需要指出的是,《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1)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2)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3)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4)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5)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6)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

因此,人们一定要明白,并非在医院里发生了患者病情无好转、加重,或者死亡就一定是医疗事故,有一些情形是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院也无需对患者的不良结果承担责任。另外,是否构成医疗事故,医疗事故的等级如何,由医学会负责组织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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